订单提交协议

    1.  以任何方式登陆唯样商城或直接、间接与唯样交易、使用唯样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唯样条款、声明的约束;

 

    2.  唯样对单笔订单原则上只发货一次,且发货日期以最后交货的供应商日期为准免基本运费。如果客户需分批发货或因超重而多出的运费部分将由客户自行承担;

 

    3.  因唯样商城网站中库存数量为实时数据,部分商品由海内外合作供应商提供,实际下单采购时货源可能会发生变化,在买方同意的前提下,唯样将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变更,以确保客户订单顺利执行,具体以实际到货情况为准;订单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交期延误、供应商涨价、数量补发甚至供应商撤单等异常状况,唯样将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但不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任何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4.  唯样严格遵守所有进出口国家对所售产品的政策管制要求和相关税收规定,若因货源出口国家对产品的出口限制政策或相关税费调整而产生的交易价格变动、资料审查延期或订单取消等状况,唯样不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任何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5.  本公司所销售产品均为原厂原装正品,如对产品数量和质量有疑问,请在收货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

 

    6.  商品总额为商品型号小计的总和,订单总额等于商品总额加上附加费,优惠金额为折扣金额及相关不开票金额等,应付总额指订单总额减去优惠金额即实际开票金额;

 

    7.  根据法律规定及合作商明确要求,属于NCNR(不退不换)的型号即使发生延期交付、数量变动等情况,唯样同样无法受理退换货请求;

 

    8.  买方确认对于从唯样采购的或者即将采购的商品、技术数据或者软件的使用或转让、出口、再出口、转售或者进口等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到其他国家的行为遵守欧盟、美国、日本或者其他适用的国家/地区的管制条例、制裁、禁运规定等进出口管控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外国资产管制条例》(OFAC)、《国际武器运输条例》(ITAR)等。不会将从唯样购买的任何产品用于(或通过转让、出口、转口、转售等任何其他方式以用于)生产、制造、设计、开发或使用导弹(包括但不限于空间研究),化学或生物武器或核应用。同时,买方确认其所有权利益并非由美国财政部(OFAC)或行政命令禁止的人员持有。买方从唯样购买的产品,不得故意或以任何直接、间接方式出售给军工企业和非军工企业的军工产品;如买方违反上述法律和法规,唯样作为供应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买方违反上述法律和法规造成唯样经济和名誉受损的,唯样有权向买方索赔。


    8.1   您订单中购买的littelfuse品牌产品,不得故意或以任何直接、间接方式出售给俄罗斯地区企业或关联实体。  

    8.2   您订单中购买的AOS品牌产品,不得故意或以任何直接、间接方式出售给古巴、伊朗、朝鲜、苏丹、叙利亚或克里米亚地区和塞瓦斯托波尔地区企业或关联实体。

    8.3   您订单中购买的KEMET品牌产品,不得故意或以任何直接、间接方式出售给受美国政府制裁的国家或地区企业或关联实体。

    8.4   您订单中购买的Kyocera品牌产品,不得故意或以任何直接、间接方式出售给任何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或地区,及伊拉克、伊朗、朝鲜地区企业或关联实体。

    8.5   您订单中购买的Danfoss品牌产品,不得故意或以任何直接、间接方式出售给缅甸、古巴、伊朗、北朝鲜、苏丹、叙利亚和克里米亚地区企业或关联实体。

    8.6   您订单中购买的MPS品牌产品,不得故意或以任何直接、间接方式出售给白俄罗斯、古巴、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厄立特里亚、伊朗、伊拉克、朝鲜、北塞浦路斯、苏丹、叙利亚、委内瑞拉地区企业或关联实体。

    8.7   您订单中购买的TE品牌产品,不得故意或以任何直接、间接方式出售给俄罗斯、白俄罗斯和乌克兰东部地区企业或关联实体。

    8.8   您订单中购买的GigaDevice品牌产品,不得故意或以任何直接、间接方式出售给俄罗斯(已获得美国出口许可的实体除外)、古巴、北朝鲜、伊朗、利比亚、苏丹、叙利亚、刚果或其他联合国武器禁运规定的任何国家及地区企业或关联实体。

    8.9   您订单中购买的VISHAY品牌产品,不得故意或以任何直接、间接方式出售给被美国指定为恐怖主义国家赞助者的任何国家或地区企业或关联实体。

    8.10 您订单中购买的AVX品牌产品,不得故意或以任何直接、间接方式出售给俄罗斯地区企业或关联实体。

 

    9.  网站上的相关交易说明将视为合同条款的补充内容,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条款及其交易说明(及其他所有附件等)也经过唯样详细阐述并合理解释。如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原则上以双方友好协商为基础进行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唯样所在地法院诉讼。协议双方来往的传真,邮件均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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